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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政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民政厅(简称民政厅),为四川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承担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 [详细介绍] |